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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七)建立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四到省”的要求,我省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州(地、市)”,对各地补奖政策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效果、补奖资金使用管理及配套政策制定落实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实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监督。对工作突出、成绩显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四、完善和落实配套政策措施
  (八)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到户(联户)工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意见的通知》,加大草原承包完善落实力度,切实将禁牧和草畜平衡区的草原全部承包落实到户(联户),进一步加强对承包草原规范化管理,明确权属、界限和责任、义务。做好草原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经营合同的登记、核(换、签)发工作,建立健全档案资料。草原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和承包经营合同由省农牧厅统一印制。
  (九)严格保护基本草原。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基本草原划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基本草原划定工作。把已确定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全部纳入基本草原划定范围,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基本草原征占用审批管理,严厉打击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确保基本草原用途不改变、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十)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牧区要结合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的实施,大力发展生态畜牧业,积极推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充分利用当地人工饲草料、秸秆资源和棚圈设施条件,开展舍饲、半舍饲圈养,推广先进实用的种草养畜、科学养畜技术,提高牲畜个体生产性能,提升品质,引导牧民加大羔羊、犊牛出栏,优化畜群结构,提高母畜比例,充分挖掘畜牧业内部潜力。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推动畜牧业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效益。、半农半牧区要积极开展饲草料种植、牲畜棚圈建设等,改善畜牧业基础设施条件,大力发展农区畜牧业,推行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十一)加大后续产业扶持力度。结合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政策,在全省牧区设立后续产业发展扶持基金,支持牧民发展后续产业,引导和鼓励牧民自主创业和转产转业,增加收入、加大对牧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养畜大户(家庭牧场)的扶持力度,拓宽就业渠道,吸纳更多牧民就业,转移富余劳动力.努力提高牧民的组织化程度,在设施畜牧业、采集加工业、家庭特色种养业以及特色文化产业、生态旅游业,民族手工艺产品制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加大牧民转移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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