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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对牧区、半农半牧区450万亩人工种草实施牧草良种补贴;
  --对17.2万户牧户实行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三、加快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四)实施天然草原禁牧补助政策。要在全面调查、摸清草原、牲畜、人口和社会经济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已经实施的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建设,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以村或牧户为基本单元,以夏秋草场为重点,科学合理确定禁牧区域,对草原生态脆弱,生存环境恶劣,退化、沙化、盐渍化严重以及位于江河源水源涵养区的中度以上的退化草原先实行禁牧封育。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原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转入草畜平衡管理,推行生态畜牧业发展方式,科学利用草原资源。根据国家核定的我省草原禁牧面积,结合实际,确定各地禁牧面积,并逐级分解落实到县、乡、村和牧户。
  制定禁牧补助标准,以全省年平均饲养一个羊单位所需26.73亩天然草原作为一个“标准亩”,以此为基础,根据各州禁牧区草原面积和测定的标准亩系数,结合国家禁牧补助测算标准,在与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州上年人均畜牧业纯收入、牧民人口数量、禁牧草原面积及减畜减收四个因素,确定各州禁牧补助标准和资金总额,各州禁牧补助测算标准为:果洛、玉树州5亩,海南、海北州10亩,黄南州14元/亩,海西州3元/亩。补助资金由省切块下达到各州,各州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禁牧补助标准并落实到户。具体实施中要“封顶保底”,其标准由各州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并报省落实草原生态补奖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避免出现因补助额度过高“垒大户”和因补助太低影响牧民生产、生活的现象。
  (五)建立草畜平衡奖励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对禁牧区以外的草原核定载畜量后,确定超载牲畜数量,制定减畜计划,核减超载牲畜,建立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实施草畜平衡管理。经核定,全省理论载畜量为2475万羊单位,依据核定的理论载畜量,需核减牲畜570万羊单位。各地要切实将草畜平衡面积及减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县、乡、村及牧户,经公示后,由县与乡、乡与村、村与牧户层层签订减畜合问,并由各级财政、农牧部门对履行减畜计划的牧民,按照毎年每亩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牧民在草畜平衡的基础上实施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建立草原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
  (六)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政策。根据畜牧业生产实际需要,落实对牧业生产所需的牦牛种公牛、绵(山)羊种公羊良种补贴,以活体方式补贴,由省级招标确定供种单位、供种价格、进行种畜鉴定并公示,项目县根据省级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种单位购置鉴定合格的种公畜,补助标准为:牦牛2000元/头,藏绵羊800元/只,绒山羊800元/只购置时仅支付差额部分价款,供种单位凭销售记录和县级农牧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财政部门领取补贴资金;落实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人工种草所需籽种的补贴,补贴标准为多年生人工种草每亩50元,一年生每年每亩10元,采取项目管理或直补牧民两种形式,将牧草良种以实物形式补贴给牧民,由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村(牧)委会统一组织牧民集中种草或指导牧民种草。畜牧良种和牧草良种补贴按省农牧厅、财政厅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执行;落实对已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义务,且目前仍在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牧户用于生产的柴油、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补贴,毎户补贴标准为500元,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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