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业资源开发局(办),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11〕2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一、实行县级报账的资金范围包括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
二、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报账按照本《办法》和省财政厅、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试行“先建后补”的通知》(苏财农发〔2010〕41号、苏农开产〔2010〕10号)一并执行,如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先建后补”项目报账审核内容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项目审计报告包括工程审计和资金审计两方面内容。
三、科技推广费报账按照本《办法》和《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苏农开土〔2008〕5号、苏财农发〔2008〕14号)一并执行,如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项目管理费报账应当提供:税务发票,相关费用明细,会议及培训通知、预算和决算等。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支付给服务商。项目管理部门先行垫付的支出,可将报账资金支付至项目管理部门。
五、工程管护费报账应当提供:经县级批准的使用计划,工程清单及税务发票,县级农业开发、财政部门验收意见等。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单位。
六、监理费报账应当提供:服务合同,工作量清单,监理报告,税务发票,县级农业开发部门(或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对监理工作审核意见等。
七、勘测设计费报账应当提供:服务合同,税务发票,县级农业开发部门(或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对勘测设计工作审核意见等。
八、中介机构审计费报账应当提供:委托审计合同、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