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证管理科(公证处与其合署)。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县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县公证员执业初审;指导监督全县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检查监督公证人员执业纪律、公证质量;依法代表国家承办国内、协办国际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证明。
(六)法律援助中心。拟订年度法律援助工作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负责对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援助律师办案质量;负责“12348”法律服务工作。
(七)行政法制科(律师管理科与其合署)。负责审核、备案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县律师机构的设立、变更材料的初审;负责全县律师执业资格、执业变更的材料初审;指导监督全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指导监督外地律师事务所在我县设立和我县律师事务所在县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等。承担县司法行政审批有关事项。
四、人员编制
县司法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8名。
五个派出司法所行政编制16名,其中鹤溪司法所4名,东坑司法所3名,渤海司法所3名,沙湾司法所3名,英川司法所3名。每个派出司法所各核定股级领导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基层司法所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归正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发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