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监察厅关于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

  (二)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各单位凡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三)切实执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得超过5000元。
  (四)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列支费用原则上各单位购买各类货物一律逐笔淸算,不得预付,严格划分会计期间,以确保成本费用不出现跨年使用。
  (五)认真落实“小金库”专项治理相关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各项支出要确保业务背景真实,使用合规发票列支。
  (六)切实加强对预付卡备用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预付卡备付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防范资金风险,严格按照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发现备付金被违规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立即向人民银行报告。
  (七)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认真履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及时进行反洗钱报送。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止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业预付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向商业企业付款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必须附明细清单和物品入库单等相关内容。要大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尤其是详细公开有关行政经费使用信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源头上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要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向商业企业付款购买商业预付卡的专项监督检査,严肃处理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向商业企业付款购买商业预付卡的违纪行为。
  人民银行要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对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核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有差距的机构,要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期整改、停止新增发卡业务、强制退出等多种手段进行清理整顿,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各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要认真落实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客户备付金和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多用途预付卡备付金存管以及发行、使用、受理行为,防范资金风险。
  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一是要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查处发售商业预付卡企业的发票违法行为,对发卡企业出具虚假发票行为的,依法予以严琳处理。二是要加强税收征管,对发行商业预付卡企业的发卡收入和购卡企业税前列支进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及时申报纳税,规范商业预付卡的税前扣除管理,对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列支,防止逃避缴纳税收问题的发生。三是要加强税务稽查,严厉查处发售商业预付卡和购卡企业税收违法问题。对发售商业预付卡企业隐瞒发卡销售收入和购卡企业税前列支等造成少缴或不缴税收的,依法严厉查处。结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加强对购卡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税收检查,加大对企业利用虚假发票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和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问题的查处力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