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省监察厅关于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省监察厅《关于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贯彻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贯彻意见
(省金融办、省监察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
为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近年来,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迅速发展,以预付为特征的商业预付卡发行规模不断扩大,在减少现金使用、便利公众、刺激消费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等原因,我省商业预付卡市场普遍存在对发卡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发卡机构根据购卡人需要随意开具发票、单位购卡支出摊入成本费用、公款消费和收受预付卡等现象和问题。这些问题产生潜在风险,扰乱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不正之风,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将拒绝收送预付卡纳人社会领域廉洁文化建设内容,推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原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等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党纪教育,强化纪律观念。开展案件宣讲,通过深入剖析近年发生的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一)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