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融资渠道。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融资可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售(租)房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在建工程抵押等多种方式。发行信托产品,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担保主体,发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托产品。符合政策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保障性住房承建方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扩大资金来源。
五、银政联动,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一)以规划先行统领项目建设,加大银政合作力度。在“十二五”期间我省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为80万套,各级政府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分步实施。各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我省各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在编制各地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对融资规划进行系统性设计,及早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完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差异化服务特点。各金融机构应根据中央和我省的统一部署,及早安排贷款规模,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根据各金融机构特点,对于西宁市、各州、县所在地进行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集中连片开发等较集中的建设项目融资应以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对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等较分散的建设项目融资应以当地农信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
(三)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项目衔接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尽快与我省各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衔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可研、设计等审核程序,及早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使其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以保证项目能够顺利入库评审。
(四)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部门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统筹安排,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利用好中央、省级财政补贴和当地财政预算资金,争取中央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补助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及早到位,用作项目资本金,同时以金融资金放大财政支持的政策效果,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形成更大合力,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透明化管理,通过严格监管,确保保障房企业债券融资资金专款专用,堵住被滥用、挪用的制度操作漏洞。
(五)全面推动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整改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全省各地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整改工作,通过注入存量国有资产,赋予融资平台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权,增加国有资本金投入、提供专项扶持资金、完善融资平台股权投资机制,增强其参股、控股能力等方式,增强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提升其自身盈利能力,以满足国务院和银监会有关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的要求,有效发挥其项目融资功能。
(六)把控风险,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安全运作。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力争做到“支持管理并重、规模质量互动、防范化解并举”,支持项目的资本金必须到位,保障性住房贷款要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将政策风险降到最低,保证按期收回利息和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