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结合省政府与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金融机构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优化各类金融要素资源配置,加大金融机构融资支持力度,全面推动以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建设为重点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以农村危旧房改造、奖励性住房建设、游牧民定居点为一体的农牧区安居工程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政策扶持为支撑,政府统筹规划为保障,有效整合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各方资源优势,促进项目建设融资多元化,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坚持因地制宜与融资模式创新相结合。积极构建以银行业为主体,保险业、资本市场等为促进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元化融资模式,从制度建设入手,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业务创新,设计合理的还款保证机制和差别化的信用结构,不断完善优化融资模式,推动业务创新,有效整合政府、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等各方面的资源优势,引导各类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域。
(三)坚持稳步推进与风险防控相结合。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模式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制度先行、经验推广、全面推进的“三步走”的做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模式创新,切实防范潜在风险,实现稳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规避金融风险的有机统一。
四、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完善项目融资模式
(一)借款主体。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由从事或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其他企业作为借款主体,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二)还款来源。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区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盈利水平等具体情况,合理制定建设方案,并积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建设资金不足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公益性项目,可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运作的BT回购方式解决;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项目及农牧区危房改造项目,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可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以土地、住房等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对于保障性住房贷款项目,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及项目实际,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等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