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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境外就医的;

  (六)个人故意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

  (七)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伤病,如吸毒、斗殴等。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指导。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业务,信息技术软件管理,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待遇核发。各乡镇(街道)协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居民的参保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的人员编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落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监督各地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落实医疗保险机构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等各项事业经费。  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服务中的作用,为城乡各类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及五保对象名单。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对象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

  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的认定和统计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地税、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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