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居民医保缴费可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扣或居民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等方式。采取金融机构代扣方式的,可由参保人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居民医保缴费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与参保人签订的协议在其缴费账户直接扣取居民医保费。参保人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视为自动续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扣取。医保费在缴费期内无法扣取,本人又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机构缴费的,作停保处理(遭遇地震等不可抗拒力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参保人数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贴金额,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列年度预算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本级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并按省、市规定将本级补贴资金、上级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同时由县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向市财政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已缴费的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生育,发生的符合广东省统一规定(含医疗体制改革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含家属统筹医疗儿科用药补充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参保人因病或生育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为:
(一)起付标准:参保人每次因病或生育住院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农村居民可按地域分档,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五保供养对象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农村居民按1档标准缴费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0%;按2档标准缴费的,分别为80%、70%、55%。中医药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20%以上(含20%)的,支付比例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