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财政定额补贴相结合的缴费方式。
(一)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50元;确有困难的地方,2012年度对农村居民可设置2个档,1档30元,2档50元,享受不同档次待遇标准。从2013年度开始不再分档,按统一标准缴费。
(二)财政补贴标准:每人每年200元。国家和省对财政补贴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市、县(市、区)和肇庆高新区财政分担办法,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参保人缴费标准,每年可视基金支付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对本市城乡户籍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麻风病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医疗救助基金资助。
第十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期。除新生儿、学生外,非缴费期内不再办理参保缴费。
第十一条 新生儿从出生当月起开始参保,参保时距缴费年度末6个月以上的全额缴费和补贴;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按年缴费额和补贴额的50%缴费、补贴。从外地到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校新生,入学当年按50%缴费、补贴。大中专及技校学生毕业当年按50%缴费、补贴,待遇可享受到当年7月底。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参保人,以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医保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除外),由参保人持户口簿等相关资料直接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办理资格认证、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