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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均衡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按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

  (一)本市城镇户籍非从业居民;

  (二)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及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但未就业的原农村户籍居民;

  (三)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保障基本的医疗需求,重点解决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筹,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待遇支付,并按本办法规定将应由财政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由以下来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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