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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在肇庆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二)与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及相应服务协议;

  (三)取得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确认函。

第四章 扶持及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凡列入肇庆高新区挂牌后备企业名单,完成改制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给予30万元资金资助。改制时间以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设立日期或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核准日期为准。

  第六条 鼓励改制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后,通过主办券商内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成功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七条 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到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成功转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享受市政府有关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鼓励区外市内企业将注册地迁至肇庆高新区开展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工作,鼓励外市优质企业迁入肇庆高新区。对迁入肇庆高新区的企业在该区成功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同样适用本办法对应的扶持及奖励的政策。

  第九条 以上第五条至第八条扶持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及肇庆高新区财政按2:8比例分担(即市本级财政承担20%,肇庆高新区财政承担80%)。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扶持和奖励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企业到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索取申请表格进行填写申报,并按要求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进行改制、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半年内提出扶持和奖励申请。

  (二)初步审核。企业提出资金扶持或奖励申请后,由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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