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办〔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金融局,联系电话:2298380,传真:2208817)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肇庆高新区”)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工作,促进区内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培育企业上市梯队,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地方经济的实施意见》(肇府函〔2007〕56号)和《关于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肇府〔2008〕48号)精神,结合肇庆高新区实际,现就鼓励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肇庆市推进新三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金资助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指导企业积极改制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受理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转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肇庆高新区内已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
(二)与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下称“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服务协议;
(三)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已从税务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登记。
第四条 申请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