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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申请事项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及原因;

  (三)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给予申请人《餐饮服务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其理由;

  (四)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审核与决定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监督意见书》,申请人根据《监督意见书》进行改进后,提交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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