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和个人卫生管理,加工操作管理等内容;
(六)餐厨垃圾的收集、存放、去向说明与处理措施;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采用自备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的证明材料;
(九)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要提供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和自制火锅底料的详细配方。
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证明资料;
(二)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包括但不仅限于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二)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四)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第九条 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