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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食药监食监〔2011〕22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沙市卫生局:

  《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施行。

  附件:《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餐饮服务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变更、延续、补发、注销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水上运营餐饮服务提供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由船舶经营人所在地或者注册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食品摊贩和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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