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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可以由有关监测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联合发布。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当发布橙色等级以上的预警信号时,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等相关信息和三防指挥部的防灾紧急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并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等级,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第四章 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成立人工影响天气相关机构,负责辖区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

  (一)各地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建设工程;

  (二)各类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超市、宾馆、汽车站、火车站、港口、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紧急避难场所、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

  (四)高层建(构)筑物和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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