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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发出停课通知,组织做好教育系统的防灾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民政部门应当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并按照规定职责核查灾情、发布灾情信息。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宣传防病救灾卫生知识。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在市三防总指挥部组织下统一开展防汛抗旱防风工作。

  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抗灾救灾和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做好公共场所、道路树木的维护、加固和防止雷击工作。

  供电、通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供电、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海事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运输船舶落实灾害天气防范措施,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及时组织水上救助。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定期组织演练。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实施自救互救。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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