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
(肇府〔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十一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肇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寒潮、大风(含龙卷风、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灰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确保公益性气象无偿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气象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