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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气东输二线肇庆段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通告


  市协调办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重点项目办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沿线有关县(市)、肇庆高新区也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四、职责分工

  西气东输二线肇庆段建设所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受委托的征地拆迁专责机构协同沿线县(市)、肇庆高新区有关部门按有关政策依法组织征收征用;属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收回并划拨使用。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地下埋置物的补偿工作由受委托的征地拆迁专责机构及沿线地方政府按有关政策认真落实。沿线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地下埋置物的权属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物权证明资料到所在县(市)、肇庆高新区的相应工作机构登记申报。沿线涉及的管线由权属单位自行迁移。

  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被征地拆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确保西气东输二线肇庆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从公告之日起对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用地暂停办理选址、报建和营业执照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

  五、权属人的义务和责任

  被征收的土地及拆迁的建筑物(包括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合法的土地、建筑物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有关县(市)、肇庆高新区的相应工作机构办理有关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当无主物处理。拒不拆迁的附着物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在规定期限内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拆迁办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拆迁手续,其补偿款暂存所在地拆迁办,待争议解决后再作处理。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属征地拆迁范围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包括厂房、住宅及其他房屋)和地下埋置物,其所有者、使用者或代管者必须保持其现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种、抢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违者根据《肇庆市清理查处城区违法建设抢种抢建和非法采石采土行为的若干规定》(肇府〔2009〕33号),由所在地的相应工作机构发出通知,责成抢种、抢建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恢复原貌。

  六、法律责任

  在征地、拆迁工作过程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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