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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青国税函〔2011〕138号)


  根据市局有关处室和各基层局在实际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1〕80号,以下简称《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经研究决定,作如下补充: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保卫部门向各级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时,所遵守的程序及要求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3号,以下简称《涉税调查取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对于上述单位提出的查询申请,按照《涉税调查取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及程序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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