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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的通知
(凉府办函〔2011〕294号)


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
  为积极推进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按照省安委会印发的《四川省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川安委〔2010〕25号)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函〔2011〕94号)的要求,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在12月10日至12月31日组织检查验收,现将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将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组织自查,并按检查验收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对照《四川省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标准》的内容进行考评验收(验收标准见凉府办函〔2011〕223号)。
  三、检查验收组分组情况。
  第一组:牵头单位:州安监局。组成单位:州水务局、州旅游局、州体育局。联络员(由州安监局确定)。(检查县市:雷波、冕宁、西昌)。
  第二组:牵头单位:州交通运输局。组成单位:州安监局、州海事局。联络员(由州交通运输局确定)。(检查县市:宁南、会东、会理、德昌、木里)。
  第三组:牵头单位:州海事局。组成单位:州安监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旅游局。联络员罗林安。(检查县市:金阳、盐源、甘洛、昭觉、布拖)。
  四、检查验收时间。
  2011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附件:凉山州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凉山州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检查验收表

  检查单位(部门):                             年  月  日

序号

验收内容及项目分值

验  收 标 准

得 分 情 况

自评分

验收分

1

(一)转发《四川省县级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召开专题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总分:8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转发了《意见》的得3分,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的得3分;仅由相关部门转发《意见》或开会贯彻落实的得1分。

 

 

2.有文书资料、会议相关记录的得2分。

 

 

2

(二)按《意见》要求编制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规划。(总分:8分)

※3.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了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规划的得8分;仅由相关部门编制了规划的得2分。

 

 

3

(三)制定完善了《XX县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总分:8分)

※4.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完善了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的得5分。

 

 

5.各涉水部门明确细化了自身行业的职责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的得3分。

 

 

4

(四)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总分:12分)

※6.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专项经费、水上交通公益性渡口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养护等公共安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9分。

 

 

7.相关涉水部门加大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的得3分。

 

 

5

(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总分:8分)

8.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制的得6分。

 

 

9.各涉水部门建立健全了责任追究制的得2分。

 

 

6

(六)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总分:12分)

※10.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了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应急预案的得3分。

 

 

※11.按要求开展船舶自救互救机制建设,设立有水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的得3分,成立了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得3分。

 

 

※12.组织开展了水上应急演习的得3分。

 

 

7

(七)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机制。(总分:12分)

※13.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了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及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的得4分。

 

 

14.各涉水部门开展了行业内部有关水上安全法规和常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得2分。

 

 

15.开展了涉水部门相关干部和乡镇管船干部、管船员、签单员业务及法律知识等培训的得3分。

 

 

16.开展了从业人员、船主船员专业技能培训的得2分。

 

 

17.有各项宣传、培训活动相关文书资料的得1分。

 

 

8

(八)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制度。(总分:8分)

※18.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一季度召开了一次有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内容的会议的得4分。

 

 

19.县(市、区)安办组织召开涉水部门联席会议,明确了机构和人员,建立了联动协调机制的得3分。

 

 

20.有会议签到、会议纪要等文书资料的得1分。

 

 

9

(九)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制度。(总分:8分)

※21.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一季度开展了一次水上交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得5分。

 

 

22.有专项检查文书资料的得3分。

 

 

10

(十)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举报奖励制度。(总分:8分)

※23.有日常水上安全检查记录、文书资料的得2分。

 

 

※24.对日常水上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了分类登记,落实了部门(专人)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并按要求及时销号的得4分。

 

 

25.制定了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得2分。

 

 

11

(十一)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台帐制度。(总分:8分)

26.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有船乡镇或相关部门建立有辖区渡口、码头情况台帐(基本建设信息、日均或年均渡运量)的得2分。

 

 

27.有辖区船舶、船主船员台帐的得2分。

 

 

28.有管船员、签单员台帐的得2分。

 

 

29.有会议、检查、培训等工作台帐的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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