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济南市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的通知
(济经信协字〔2011〕9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节能办,高新区科经局:
为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领全市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经研究,拟在全市范围内重点培育20家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节能环保示范企业主要从节能装备制造、节能产品制造、节能服务、环保装备制造、环保产品制造、环保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等领域筛选。
二、申报条件
(一)从事节能装备制造、节能产品制造、环保装备制造、环保产品制造、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的企业申报市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节能环保产业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占主营业务收入的60%以上。
2、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同行业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示范意义,原则上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3、企业综合实力较强,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际产能以及销售收入等指标在全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企业经济社会效益好,装备(产品)使用后能够形成显著的节能环保效益。
(二)节能环保服务企业申报市节能环保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以节能服务或环保服务为主,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70%以上。
2、资产规模、技术服务水平等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3、年营业收入原则上1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根据申报条件要求,认真筛选,严格把关,切实提高申报质量。每个县(市)区申报数量原则上在5家左右。山东省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内的节能环保企业同等条件下原则上优先考虑。
(二)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经公示后授予“济南市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称号,各县(市)区要在项目申报、财税、金融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三)申报材料主要包括:(1)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文件;(2)济南市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1);(3)济南市节能环保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2);(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