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关于开展事业单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青机险〔201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1年事业单位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对象
(一)领取青岛市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
(二)领取青岛市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人员(以下简称“供养人员”)。
二、认证程序
(一)各单位可通过劳动保障电子邮箱下载《认证花名册》(使用方法详见附件1),或到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二)参保单位结合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和供养人员的日常管理情况,核对认证名单和数据,采取见面方式或取证方式进行认证;
(三)各单位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认证材料(附件2-1、2-2、2-3及《认证花名册》等)报送所属机关保险办,有关问题参见附件3。
三、认证工作要求
(一)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按时发放的重要环节,参保单位需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认证工作。认证过程中注意解释沟通,对于离退休(职)人员的情绪要充分理解。
(二)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认证材料的单位,所属机关保险办将于2012年1月起暂停支付该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待提供认证材料后再予以补发。
(三)对因单位认证工作不到位,造成虚报冒领养老金、遗属补助和由此多划医疗账户的,由单位负责追回;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法追回冒领额外,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1
青岛市劳动保障邮箱平台使用须知
⒈点击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www. qdhrss.gov.cn),选择“企事业邮箱”,录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邮箱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