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各州(地、市)、县政府按照行政强制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自行认定处理,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二)清理的要求。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此次清理工作是《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的统一部署,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以及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准备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紧部署,狠抓落实。这次清理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专业性强,各部门、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本单位按时、高质完成各项清理任务,保证
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在本省的贯彻落实。
2、全面清理、依法审定。各单位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按照清理工作要求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严格依照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强制的各项规定、实施主体和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于不符合
行政强制法的,必须依法予以修改、调整、取消或者废止。要坚持依法审查,在清理工作中严格把握清理内容,依照
行政强制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废止、纠正、调整和公布。
3、加强沟通、指导和协调。各级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州(地、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清理工作中要加强同省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注意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遇到有关清理内容等法律问题,特别是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法制办反映。省政府法制办对清理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将及时组织研究、及时予以反馈,保证全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