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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专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清理的范围。

  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作为提案单位的地方性法规。

  2、现行有效的省政府及西宁市政府规章。

  3、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的责任分工

  坚持“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其中,提出修改建议的,还应当同时报送具体修改方案;经研究确需修改的,原则上仅对涉及行政强制的条文进行修改。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

  西宁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西宁市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西宁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

  州(地、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内容,由州(地、市)县政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清理。

  三、清理的时限和要求

  (一)清理的时限

  1、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务必在2011年10月15日前,填写《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建议表》,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

  2、省政府规章由有关责任单位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务必在2011年10月30日前,填写《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省政府审议。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3、西宁市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西宁市政府规章由有关责任单位按照西宁市政府的要求,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于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4、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部门,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在2011年11月30日前撰写清理报告,将清理处理结果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并于12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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