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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8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年12月1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0月2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行安全、航道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航道、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
  五、将第五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资源等有关专业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航道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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