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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依法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被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按银行利息加收滞纳金”。

  三、湖北省盐业管理条例

  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承运人拒绝接受处罚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中止其车辆运行的措施”。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查封或者扣押”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的,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处以该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与该条第一款合并为一款。

  四、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封存有关计量器具和登记保存”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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