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严格监管执法。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联检、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强化大检查过程的跟踪督促。要充分发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监管、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责任体系,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要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调查处理进度,及时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㈣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大检查工作走过场、搞形式的单位和因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㈤注重有机结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进程中,把大检查与推进隐患排查治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基础管理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船检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帮助指导渔业船舶、企业排查整改隐患,促进工作的加强和创新,提升大检查的实效,确保大检查实现查隐患、促整改、强基础、防事故的目标,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㈥及时报送信息。在工作中要注重各类台帐的建立与规范,注重资料的收集、归类和整理,不断增强台帐意识。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厅属企业安全检查实施方案于11月10日前,今年以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活动的总体情况、开展渔业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渔业安全大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于11月25日前,2011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省厅,以便及时汇总报省政府安委会和农业部渔业局。
联系人:渔政渔港监督处 万文华
电 话:0591-87813992
传 真:0591-87878738
电子邮箱:fjyzygjdc@163.com
附件:渔业安全大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
附件
渔业安全大检查有关情况统计表
(2011年10月-11月)
填报单位:(公章)
渔业行业
| 组织检查组个数
| 参与大检查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排查隐患数
| 隐患整改数
|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数
| 限期整改渔船(企业)数
| 停产、停航整顿渔船(企事业)数
| 清理取缔渔船(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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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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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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