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进出渔港申请签证情况;
㈤船舶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㈥船员配备、培训、持证情况;
㈦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配备及运行情况等;
㈧加强对在当地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情况及安全检查;
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2011年度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整治活动中,其隐患整改跟踪落实情况(如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按期落实整改到位);
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情况;
(十一)元旦、春节来临之际,各地组织开展以防风、防火、防雾、防碰撞等为重点的渔业安全检查及部署情况。
六、检查方式
渔业安全大检查要在渔业船舶、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渔业执法机构及渔船检验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检查的办法进行。在市、县(区)政府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积极协调、加强督促,及时解决大检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认真牵头负责,组织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渔船实施检查。省厅检查、考核组将采取“听、看、查、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成绩并予以通报。
七、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大检查工作。对检查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并按照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清理取缔三个类别进行逐项梳理分类,于11月25日前书面上报省厅。
㈡认真落实整改。渔业船舶、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强化管理,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尽快整改销号;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坚决落实政府挂牌督办;需要停产、停航整顿的,坚决责令停产、停航整改;限期整改无望的,坚决实施清理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