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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检查的通知
(闽农厅办〔2011〕265号)


各设区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转基因办公室关于开展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检查的通知》(农安办[2011]1号)精神,我厅决定于12月组织对我省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行为,督促企业等市场主体落实责任,努力做到“应标尽标”,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农业转基因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设区市、有关企业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省农业厅科教处。在自查的基础上,我厅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检查组对重点市、企业进行检查。

  (一)实地检查。各设区市应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单位(个人)进行全面检查;选择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产品销售单位(个人)实地检查;必要时抽样检测。

  (二)查阅档案。查阅企业(个人)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产品销售的档案资料。

  三、检查重点

  (一)自查、检查重点内容

  1、重点产品:列入首批标识目录的五类17种产品,特别是大豆及其产品、油菜籽及其产品、玉米及其产品。

  2、重点内容: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单位产品流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产品销售单位(个人)标识的申请使用、原料来源、产品销售的情况,依法标识情况,标识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同时对标识位置、标注方法、文字规格及文字颜色等进行检查。

  (二)重点检查对象

  从事列入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分装和销售的单位,包括超市、农产品(粮油)交易市场等。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明确责任,确保农业转基因产品标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规范执法。要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执法程序,如实记录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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