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65号),现就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000元调整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