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寄养。各地在开展监护、收养、寄养、助养活动时,要把家庭或家庭化作为一个重要平台,建设小家庭养育机构或家庭寄养指导中心,重点开展家庭寄养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使孤儿的成长与家庭紧密相联,实现更多孤儿回归家庭的目标。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四)社会助养。积极倡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开展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结对帮抚、家庭寄托、院内外照顾、义工或助残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同时稳妥开展涉外收养工作,尽力帮助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三、建立完善孤儿保障体系,切实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健全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合理统筹确定各类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并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由中央和自治区、市、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民政、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制定孤儿养育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完善我区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化发放。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二)提高孤儿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参保(合)个人承担费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孤儿的住院和大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对未能及时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范围的社会弃婴,医疗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切实提高孤儿医疗康复救助水平。地方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将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室、康复室纳入管理并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采取多种途径给予必要的帮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严防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三)全面落实好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各地要切实完善和保障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学龄前孤儿到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全额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孤儿就近就地入学,享受“三免一补”政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各类优惠资助政策,孤儿所在学校优先为其提供勤工俭学机会。教育捐款、捐赠及公益性资助的使用优先向孤儿倾斜。学校要加强对孤儿的情感关爱,为孤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