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1〕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加快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加强孤儿保障工作,使孤儿切实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实现“生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壮有所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相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保障孤儿权益的政策措施,孤儿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孤儿生活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促进孤儿健康成长。
二、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要以孤儿重返家庭、回归社会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安置、养育孤儿。
(一)亲属抚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监护能力的,要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义务。鼓励和倡导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孤儿的监护职责。没有前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综合治理父母遗弃子女的行为,有效遏制父母遗弃子女现象的发生。
(二)机构养育。对没有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分散在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其他机构的孤儿,应集中到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可在社区内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建造单元式居所,为供养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