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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2011修改)


  (4)取得狩猎证,但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有猎获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2倍罚款。

  四十四、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四)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取得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2、有采集证但未按规定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3、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5-7倍的罚款。

  4、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没收所采的植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违法所得7-10倍的罚款。

  四十五、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六)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重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7倍的罚款。

  3、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重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7-10倍的罚款。

  4、取得运输证明但超出运输证明的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

  5、未取得运输证明,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2倍的罚款。

  四十六、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七)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非法收购、出售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2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5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6-10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八)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处100-1500元的罚款。

  2、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处1500-2500元的罚款。

  3、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较轻的,没收实物,处1000-2000元的罚款。

  4、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没收实物,处2000-3000元的罚款。

第六部分 森林资源流转管理

  四十八、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不足10公顷的,责令改正,可处3000-10000元的罚款。

  2、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责令改正,可处10000-20000元的罚款。

  3、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20公顷以上的,责令改正,可处20000-30000元的罚款。

第七部分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四十九、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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