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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2011修改)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不足5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的罚款。

  2、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不足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营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的,处1000元的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的,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3000元至5千元的罚款。

  4、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完全的,对应当标注的项目而没有标注的处以1000元/项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万元。

  2、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处1000元/项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万元。

  3、没有种子标签的,处1万元的罚款。

  4、依法从境外引进的种子没有中文标签的,以没有标签论处。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对于错误的标签或标明了的错误数据进行涂改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被处罚后仍使用错误标签或涂改数据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伪造标签和试验、检验数据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的,处1000元的罚款。

  2、没有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以及虽然保存但不到规定年限的,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没有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伪造生产、经营档案,篡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5、档案遗失的,按照没有建立档案处理。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不承担责任。

  2、虽有备案但内容不全的,处1000元的罚款。

  3、虽有备案但超过了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虚假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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