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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2011修改)


  (一)原文规定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5 m3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2、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5 m3以上不足10 m3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3、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10 m3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一)原文规定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5 m3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2、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5 m3以上不足10 m3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5%的罚款。

  3、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10 m3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5%至50%的罚款。

  十三、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经检查人员示意停车能够接受检查的,处200-400元的罚款。

  2、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经检查人员示意停车后拒绝接受检查的,处400-700元的罚款。

  3、拒绝停车检查,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处7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部分 种苗管理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不足2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1年生苗木不足4万株、2年生苗木不足1万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不足2000株,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1年生苗木4万以上不足6万株、2年生苗木1万以上不足2万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上不足5000株,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不足2000公斤、1年生苗木6万株以上不足10万株、2年生苗木2万株以上不足4万株、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以上不足1万株,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万株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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