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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州或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一并向省环保厅报告。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环保厅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在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州或者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一并上报省环保厅。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市州或者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环保部门先于下级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环保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信息。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伤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可通过传真、机要网络、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同级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因突发环境事件出现人员伤亡时,应及时将事件信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以便及时实施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4.3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费用。

  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指挥下,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相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地区周边的危险源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送信息。

  4.5 环境应急监测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经应急专家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确定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和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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