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省广电局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舆论宣传工作。
省安监局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省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3 地方机构及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
2.4 专家队伍及职责
由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应急专家库成员由科研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为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 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相邻省份和国家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1.2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 预防工作
3.2.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普查,掌握全省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虽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管理,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3.2.2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3.3 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4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