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新修订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地方机构及职责
2.4 专家队伍及职责
2.5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5 环境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善后处置
5.3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