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关于“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予以补助,组织引导各地建立用水户协会进行管理”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七)关于“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城市供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问题。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市物价局、水利局、建委、商贸服务业局、水务公司等部门及单位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八)关于“建立农业灌溉水费财政直补惠农机制”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九)关于“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农、林场)农业服务中心必须配备专业水利技术人员,水利重点乡镇(农、林场)应设立水管站,配备专业水利技术人员,聘用水管员,负责管理本乡镇(农、林场)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建制村应配备一名农民水利技术员,可以由农技员兼任。扶持推进农村用水户协会组织建设,强化农村水利能力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编办、财政局、农办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关于“实行防汛抗旱防台风、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水土保持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一)关于“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抓紧制订《闽江下游河道管理办法》和《闽江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订)》等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和实施细则”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二)关于“坚持水利建设和移民安置协调发展,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问题。由市库区移民开发局牵头负责,市农办、发改委、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五十三)关于“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和教育局共同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公务员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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