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关于“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大生活和生产节水器具与工艺普及力度”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九)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快节水型社会试点县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关于“十二五”期间“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均降低3%以上”问题,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市发改委、水利局、统计局、水务公司等部门及单位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一)关于“制订完善全市水功能区区划,全面启动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至‘十二五’末全市水功能区监测率达80%。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普查、河流漂浮物和河滩垃圾清理以及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工作”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二)关于“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和“推进‘三江三溪’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及水源保护,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问题。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资源局、经委、水利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三)关于“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地管理,公布重要饮用水源地名录,编制全市水库水源地保护建设规划”和“‘十二五’期间开展2个县级以上水库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发改委、林业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四)关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委组织部、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五)关于“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成立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试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建立多部门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环保局、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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