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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实施意见中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三十一)关于“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对具有未来收益权的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项目未来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问题。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经委、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给予配合。

  (三十二)关于“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发水利建设领域的保险产品,支持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参加保险”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给予配合。

  (三十三)关于“对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山地水利、蓄引调水、防洪挡潮、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及以电代燃料生态工程的水利项目,享受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贯彻落实农村水电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国税局、水利局、经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五)关于“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建委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六)关于“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普查工作,加强监测,对超采地下水的区域,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推进取水许可计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要和取水量较大的取水户的监管力度”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建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七)关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按照‘一市三区’的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确定全市用水总量上限和分阶段控制目标,制定实施流域分水方案。修订全市行业用水定额,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严格用水总量控制”问题。由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经委、质监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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