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关于“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三)关于“大幅度增加财政专项水利资金”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四)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重点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财政投入比例从10%提高到30%”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五)关于“加大水利建设基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基金和规费的征收力度,并确保足额用于水利投入。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建立水利前期专项经费,滚动使用。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水利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六)关于“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水利建设贷款投放”问题。由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农办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
(二十七)关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问题。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福建银监局给予配合。
(二十八)关于“鼓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峡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问题。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农业银行福州分行、福州农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福州分行给予配合。
(二十九)关于“积极申请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重点投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水利局、发改委、重点办、农业局等部门配合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关于“支持有条件水利企业通过上市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问题。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水利局等部门提出落实意见,请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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