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
《行政强制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制定具体程序和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完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进行陈述申辩的制度,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健全行政强制执行的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必须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贯彻
《行政强制法》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抓手,将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甘肃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肃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2011年依法行政考核标准的通知》(甘依法发〔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起来,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业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切实为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确保各项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