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开展
《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的规范和全面的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
《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其基本精神,准确理解其重要内涵,正确把握其对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提出的新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于近期举办
《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中学习。省政府法制办要举办师资和骨干培训班,为各地、各部门培养师资骨干力量。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中负责实施行政强制工作的人员及其法制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系统轮训,使其做到“原则熟悉、法条熟知、程序熟练”,并能够在执法工作中正确运用。
各地、各部门要将
《行政强制法》纳入“六五”普法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
《行政强制法》,使其了解这部法律,监督这部法律的实施,依照这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地、各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自己制定执行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范围,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确需保留的,要依法及时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属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各地、各部门要抓紧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1月底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属于有关市州政府规章和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按备案审查程序报相应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于2011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凡是没有公布且继续实施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