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救助实施组织机构
(一)设立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市纪检、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人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重点对受助对象条件审核把关、相关证明材料和费用凭证真实情况、救助金审批发放是否及时合理、定点医院优惠政策及合理用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追回救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开展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对于部分需要会商认定或进一步甄别核实的救助对象病种、治疗和费用(特别是抢救时使用的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等,聘请由卫生、医保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进行审定”
(三)设立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具体实施大病救助工作,承办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对外公开信息,落实监督委员会和评审小组确认的相关工作事项,负责大病救助基金的管理及其宣传与筹资。
县(市)区红十字会可聘用1~2名专职人员,保障大病救助工作顺利实施,该项工作实施所需相关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
第十三条 检查监督
(一)日常检查。市红十字会加强对“大病救助基金”执行和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
(二)责任追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取消其救助资格,已发放的救助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医保、新农合、村、社区等有关单位要如实出具证明材料,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大病救助基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社会监督和专项审计。市红十字会按照财政部门关于专户管理规定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对“大病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支出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红十字会对医疗救助过程中所有资料要统一管理,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和基金运转情况,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监察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