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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关于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人在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的同时,再填写《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可在福州市红十字会网站(www.fzredcross.org.cn)“大病救助基金”网页下载或到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取],经相关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等审核盖章后,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手续完备证明材料一套,送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
  第十条 审核程序
  (一) 初审
  县(市)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发放两份《申请表》(省、市各一份),指导申请人填写,并对其提供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计算自付费用总额,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关审核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2个工作日以快件邮寄市红十字会。
  在审核过程中,资料不全、手续不齐的,退回申请人补全补齐,重新报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复核
  市红十字会对县(市)区红十字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合格者,在1~2个工作日内报省级红十字会审定(市级扩大救助病种的除外),符合条件的,省红十字会在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
  接到省级红十字会对救助对象给予救助并告知相关信息数据后,市红十字会根据扣除已经救助补偿部分款项,按照市级大病救助标准,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再予救助。
  对于扩大救助病种的申报材料,市级红十字会应及时登记汇总,录入相关数据库;并对上报申请资料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评审结果通过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市红十字会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对象的银行账户或直接汇至指定的治疗医院账户,同时告知县(市)区红十字会。
  对于申请人资料不全、手续不齐、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县(市)区市红十字会处理。
  第十一条 不适合救助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或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认可的除外)。
  (二)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它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认定的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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