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2、 急性白血病;3、尿毒症;4、先天性心脏病;5、再生障碍性贫血;6、地中海贫血;7血友病。
第五条 资金筹集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四)救助资金利息与增值收益;
(五)其它收入。
市级财政2012年拨付1000万元作为市级大病救助基金,今后每年根据救助基金使用情况予以适当补充,市红十字会应积极向社会各界筹募救助资金,增加救助资金总量,与省级“大病救助基金”共同开展救助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所有捐款,均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福建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人可据此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并按省、市有关表彰办法予以表彰。
接受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可以将捐赠物品义卖,所得款项汇入“大病救助基金”专户。
为“大病救助基金”捐款50万元以上的捐款单位或个人,可在基金名下冠以捐赠人指定名称的“子基金”,并享有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与使用该“子基金”的权利。
每年的5月8日定为“大病救助基金”宣传募捐活动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益活动,以扩大基金规模。
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救助病种,提高救助覆盖面。
第六条 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因患上述疾病住院治疗及尿毒症门诊透析、血友病门诊对症治疗而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含抢救中使用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其它社会医疗救助支付或补助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予以救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它社会医疗救助指民政部门给予的医疗救助、省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
在省级“大病救助基金”救助后,凡治疗的自付费用在1(含1万元)~3万元(含3万元)之间的,按5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3(不含3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救助补偿;治疗的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部分,按70%给予救助补偿。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